张家港劳务派遣咨询服务
发布时间:2024-07-16 01:45:08张家港劳务派遣咨询服务
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这里的“所属单位”,是指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有股份关系的上级、平级、下级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的单位,以及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该用人单位的单位,不限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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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咨询与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2、人才招聘引进。根据委托单位工作和发展对人才的具体要求,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内外、国外招聘引进人才。3、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申报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转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4、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走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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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当今更常见的就业形式,通常是雇主公司雇佣相关员工,并向有需要的雇主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作服务。那么,劳务派遣的类型是什么呢?上海派遣公司详细说明如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型工作计划:“劳务派遣”工作计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结构,是用人单位根据外部部门安排一些临时、非固定或特殊的工作计划,只从事盈利劳务提供业务。正规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组织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产业的新型社会资源组织结构。它从事简单的劳动力资源劳动活动,通过派遣员工到用人公司工作来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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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职工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部门(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规定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三条被派遣职工有权与用人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无类似岗位职工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公司依法为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依赖于劳动关系。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工伤保险费,因工伤受伤的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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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2.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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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第28条规定了过渡期:“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第25条规定了豁免适用的范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